身心障礙申請&福利

身心障礙鑑定

自101年7月11日起,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以ICF做為評估方式,除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(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)改為ICF之八大系統(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)

-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(ICF)-
第1類 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
第2類  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
第3類  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
第4類  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
第5類  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
第6類  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
第7類  神經、肌肉、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
第8類  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 
*想要更進一步了解ICF,請洽各醫院社工做諮詢與評估。 

申請流程:

您可於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,填寫「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」,由區公所發給「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」後,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,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「身心障礙等級」者,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。(若不方便親自至區公所辦理申請,可郵寄申請,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)
申請程序若有所異動,請依當地社會局公告為準。

應備文件:

一、申請表。
二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(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)。
三、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。
四、申請人印章。
五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(初次鑑定者免持)。
六、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(或簽名)。
七、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,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,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。
八、如欲申請到宅鑑定,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:
(1)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(2)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、(3)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。

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

詳細社會局資訊請點右方按鈕社會局資訊

請參考以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現行福利措施為準。